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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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葉瑜臻 (原名: 葉蔓萍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伍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