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6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抗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60號抗告人 梁春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係相對人國立○○○○大學所屬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下稱人資系)博士班5年級學生,因不服人資系於民國108年9月23日公告博士班研究生參考書目(下稱系爭博士班參考書目),提起學生申訴,相對人所屬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認系爭博士班參考書目並未對抗告人作成任何特定之懲處、措施或決議,不符合相對人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乃以108年11月11日○○學字第1081031853號申訴評議決定書決議不予受理。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教育部以109年5月27日臺教法(三)字第1090062055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後,續提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原裁定以:相對人所屬人資系於108年9月19日108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並於108年9月23日在網路公告系爭博士班參考書目,性質上僅為人資系對所屬博士班研究生研究閱讀書籍之建議,並不涉及選擇課程、參與課程活動之自由,博士班研究生亦未因此直接受到不當學術或學業評量的評價,是以系爭博士班參考書目之公告,對於抗告人身為博士班研究生而言,尚難認有何權利遭到侵害可言。復核諸系爭博士班參考書目,均僅係參考性質,目的在協助博士生在修讀博士學位過程中,有明確的準備方向,並無直接產生何種法律上之效力,博士生即使並未閱讀系爭博士班參考書目,亦不直接因此產生使抗告人無法參加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或無法取得博士學位之規制性效果。準此,相對人所屬人資系網路公告之系爭博士班參考書目,並未對抗告人產生具體直接之法律上效果,核非行政處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自程序上為不受理決定,亦無不合;抗告人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乃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
四、抗告意旨略謂:系爭提案經網路行政公告,怎可認定非行政處分?參考書目影印費高達新臺幣19萬元以上,比總學費高,並強調可延伸命題,等同範圍無限大(比圖書館還大)、無標準答案之依據,即使該系教師亦考不及格,但有關係之同學每考1試科,只看1本書即可考及格,而抗告人要讀120本書。另雖稱無強制博士生閱讀,惟博士生不讀該等書籍,怎能考試及格,此直接影響抗告人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準備與考試結果,系爭博士班參考書目應屬行政處分等語。
五、本院查:㈠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如無具體行政處分存在,即屬欠缺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且其情形無可補正,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其訴。
㈡經查,相對人所屬人資系於108年9月23日公告略以:「博士
班研究生參考書目如附加檔案。……壹、博士班入學基本學科能力參考書目……第2部分:博士班學科考試參考書目(依據最新研究趨勢適時調整)……」。有關博士班「入學基本學科能力參考書目」包括研究法與統計、科技教育、人力資源之書籍,係提供博士班學生閱讀使具備博士班研究及專業能力;博士班「學科考試參考書目」,係列示同上3種領域參考書籍及期刊相關資料。核其內容。相對人所屬人資系僅公告上開參考書目,並無強制博士生閱讀之,系爭公告參考書目亦非針對抗告人個人做出任何特定之懲處、措施或決議而發生具體之法律上效果,核屬觀念通知,自非行政處分。從而,原裁定以相對人所屬人資系公告系爭參考書目,核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胡方新法官陳秀媖法官王俊雄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