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7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呂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呂俊男於民國106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6日止累計234,599元正未給付,其中231,387元為本金;2,91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呂俊男於民國103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6日止累計243,699元正未給付,其中239,225元為本金;3,77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呂俊男於民國103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6日止累計238,339元正未給付,其中233,794元為本金;3,945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呂俊男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8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6日止累計632,847元正未給付,其中621,574元為本金;10,57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7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俊男│自民國107年5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231387元││17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呂俊男│自民國107年5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239225元││17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呂俊男│自民國107年5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233794元││17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呂俊男│自民國107年5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14%│││621574元││17日││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