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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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銘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志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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