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六四號
受刑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罰金一萬元,宣告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四月四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犯酒醉駕駛罪,經國防部北部軍事法院桃園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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