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乙○○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景裕 律師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後,本院98年度執字第19723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97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執字第1972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8年度訴字第97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黃敏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