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2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超級金銀豹」壹台(含IC板壹塊)及其內含賭資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95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9年
6月25日期滿。惟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超級金銀豹」
1台(含IC板1塊)及其內含賭資新臺幣(下同)25,600元,為被告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賭博、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95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超級金銀豹」1台(含IC板1塊)及其內含賭資25,600元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不諱,且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橫溪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之前開物品,單獨聲請予以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