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3號債權人台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村田行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恆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名稱是否為「恆」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請求利息為年息、月息或日息?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業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經
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