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653、730、1196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15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彰簡字第1055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上開2案經入監接續執行,於96年1月1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410號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02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滿6個月後,經評定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於94年7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244、245、246、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仍不知悔改,另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3次。嗣因如附表所示之查獲經過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及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於準備程式中,先就前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且其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先後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 嗎啡 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乙節,有尿液姓名對照資料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3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410號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02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滿6個月後,經評定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於94年7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所明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是核被告前揭所為,分別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分別為供施用而分別持有各該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所犯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15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彰簡字第1055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上開2案經入監接續執行,於96年1月1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之6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即有施用毒品之紀錄,經強制戒治、判處罪刑後,仍不能戒除毒癮,竟再度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于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鈴玉【附表】:
┌─┬────┬───────┬───────┬───────────────┬───────────┐│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查獲經過│主文││號││││││├─┼────┼───────┼───────┼───────────────┼───────────┤│1│99年2月│彰化縣伸港鄉新│以針筒注射方式│嗣於99年2月2日下午5時50分許│甲○○施用第一級毒品,│││1日下午│港村自強路139│施用海洛因1次│,為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3時許│巷30號│。│,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2│99年2月│彰化縣伸港鄉新│以將甲基安非他│同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1日下午│港村自強路139│命置於玻璃球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3時許│巷30號│食器內,其下用│││││││火燒烤並吸食其│││││││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3│99年3月│彰化縣伸港鄉新│以針筒注射方式│嗣於99年3月4日上午11時50分許│甲○○施用第一級毒品,│││2日下午│港村自強路139│施用海洛因1次│,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彩鳳│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1時許│巷30號│。│庵前因其形跡可疑經盤查而查獲,│││││││並為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知悉上情。│││││││││├─┼────┼───────┼───────┼───────────────┼───────────┤│4│99年3月│彰化縣伸港鄉新│以將甲基安非他│同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2日下午│港村自強路139│命置於玻璃球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時許│巷30號│食器內,其下用│││││││火燒烤並吸食其│││││││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5│99年5月│彰化縣伸港鄉新│以針筒注射方式│嗣於99年5月13日下午5時20分許│甲○○施用第一級毒品,│││13日下午│港村自強路139│施用海洛因1次│,因其係毒品列管人口,為警採集│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1時許│巷30號│。│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知悉上情。│││││││││├─┼────┼───────┼───────┼───────────────┼───────────┤│6│99年5月│彰化縣伸港鄉新│以將甲基安非他│同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13日下午│港村自強路139│命置於玻璃球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時許│巷30號│食器內,其下用│││││││火燒烤並吸食其│││││││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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