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4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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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40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740號聲請人 戴立紳 訴訟代理人 林柏辰 律師 張凱婷 律師 呂政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而一律予以適用,不符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應予制度性保障,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同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
9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向本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距聲請人所受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95號裁定時已逾5年,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
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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