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童守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凱芹張慶意朱筱凝 (原名: 朱蓓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有蓋章簽名,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二、債務人張凱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慶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朱筱凝(原名:朱蓓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