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炳文被告陳詩霖本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38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聲請書所示第一級毒品一包沒收銷燬,削尖吸管一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詩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海洛因屬違禁物,削尖吸管屬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聲請裁定沒收銷燬、沒收等語(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41
號、毒聲字第901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642號裁定駁回抗告)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112年2月15日執行完畢, 嗣由 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3、64號(下稱本案,包含原毒偵案)等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
㈡被告於本案先前偵查中經查獲時,扣得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至削尖吸管1支,為被告自承屬於其所有而施用毒品剩餘之物件,上情並分別有聲請書所示事證及檢驗報告(111毒偵89卷60、121、128、130頁)可佐。據此:
1.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屬違禁物,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2.扣案削尖吸管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工具,爰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