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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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承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626、11960、12015、111年度偵字第432、477、1099、1478、3417、438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971、972號、111年度偵字第14006號、112年度偵字第182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1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承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謝承翰已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於收取詐得款項,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洗錢與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7月1日至16日間某時,在位於屏東縣○○市○○路00
0○0號之統一超商廣吉門市,將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周小姐快速貸」之詐欺集團成員,該集團成員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編號1至7、10至13、15至16、18至20、22至23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表編號1至7、10至13、15至
16、18至20、22至23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7、10至13、15至16、18至20、22至23所示之被害人,因此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至7、10至13、15至16、18至20、22至23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2至7、10至13、15至16、18至20、22至23所示之款項匯至本案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則因故未將款項匯入本案華南帳戶,此部分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行為因而未遂。
㈡復於提供本案華南帳戶後、110年7月17日以前某時,在上開
門市,將其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土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集團成員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編號8至9、14、17、21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表編號8至9、14、17、21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編號8至9、14、17、21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8至9、14、17、21所示之款項匯至本案土銀帳戶,隨即遭轉出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
二、案經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0、12至23「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桃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瑞芳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仁武分局、鳳山分局、旗山分局、 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得心證之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承翰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及
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偵一卷第29至33頁,偵二卷第7至11頁,偵五卷第9至26、471至474頁,偵十卷第93至96頁,本院卷第145至147、290至291頁),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所示其餘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經查,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予詐欺集團,使該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得利用該帳戶收取詐得款項並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被告並未直接實行洗錢及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僅係以幫助他人之犯意,對於上開實行洗錢、詐欺取財犯行之正犯資以助力,故應論以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2至23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1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而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2次提供帳戶之行為,分別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7、10至13、15至16、18至
20、22至23所示被害人18人,以及編號8至9、14、17、21所示被害人5人,並掩飾及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各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上開2次提供帳戶幫助洗錢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另被告上開2次犯行,皆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
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上開2次幫助洗錢犯行,爰均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既有上開各減輕其刑之事由,爰均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予詐欺集
團,使該集團成員得以利用該帳戶收取、掩飾及隱匿詐得款項,破壞交易秩序,造成如附表編號2至23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如附表編號2至23所示之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之金額,以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未將款項匯入本案華南帳戶,該部分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行為因而未遂之情事;復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 林鈺玟 、 陳淳懌 、 林貴茂 達成和解,目前已賠償告訴人陳淳懌新臺幣1萬5,000元,有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09號和解筆錄、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6號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7、319至320、331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如本院卷第292頁)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亦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如附表編號2至23所示被害人受詐欺而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業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出一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分得該款項或取得其他犯罪所得,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央鄉、楊士逸、劉修言、李昕庭移送併辦,檢察官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佳迪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之帳戶證據名稱及出處⒈ 陳沛諄 (提告)於110年5月7日某時佯稱:註冊「ROSYSTYLE」網站可投資獲利,款項得匯入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云云。無⑴告訴人陳沛諄於警詢時之指訴(警一卷第26至27、31至32頁)⑵「ROSYSTYLE」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截圖(警一卷第33至35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6至37頁)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警一卷第48頁)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49頁)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50頁)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9日營清字第1100028825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9至22頁)⒉ 陳志成 (提告)於110年7月1日至17日間某時佯稱:註冊「BIGKANE」應用程式可投資獲利云云。①110年7月17日18時51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②110年7月17日19時16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③110年7月19日10時27分許,匯款1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0時5分許匯款1萬元,業經檢察官更正)至本案華南帳戶⑴告訴人陳志成於警詢時之指訴(偵二卷第13至18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55至56頁)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99頁)⑷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1至54頁)⒊ 羅珮芸 (提告)於110年7月10日某時佯稱:註冊「GIC」應用程式可投資獲利云云。①110年7月16日19時15分許,匯款2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②110年7月17日18時48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告訴人羅珮芸於警詢時之指訴(偵二卷第19至22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59至60頁)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103頁)⑷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1至54頁)⒋ 鍾佳君 (提告)於110年7月18日以前某時佯稱: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①110年7月18日13時47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②110年7月18日13時48分許,匯款2,600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告訴人鍾佳君於警詢時之指訴(偵二卷第23至24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63至64頁)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107頁)⑷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1至54頁)⒌ 賴惠娟 (提告)於110年7月1日下午某時佯稱:註冊「GIC」可投資獲利云云。①110年7月19日19時32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②110年7月19日19時35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③110年7月19日19時36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④110年7月19日19時37分許,匯款2萬4122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⑤110年7月20日15時3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9分許,應予更正),匯款70萬5,500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告訴人賴惠娟於警詢時之指訴(偵二卷第25至29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67至68頁)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111頁)⑷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1至54頁)⒍ 胡正宗 (提告)於110年5月間某時佯稱:註冊「BIGKANE」可投資獲利云云。①110年7月17日0時15分許,匯款9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②110年7月18日14時35分許,匯款9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告訴人胡正宗於警詢時之指訴(警二卷第5至8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0至11頁)⑶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20頁)⑷「BIGKANE與線上客服對話」暨網銀交易紀錄截圖(警二卷第31至32頁)⑸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38頁)⑹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39頁)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3日營清字第1100030436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二卷第40至51頁)⒎ 劉騰方 (未提告)於110年6月29日某時佯稱:註冊「BIGKANE」可投資獲利云云。110年7月18日22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00分,應予更正),匯款9,000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被害人劉騰方於警詢時之指訴(警三卷第23至24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25至26頁)⑶(劉騰方)渣打銀行存摺及交易明細資料(警三卷第29至30頁)⑷「BIGKANE與線上客服對話」暨網銀交易紀錄截圖(警三卷第38至42頁)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46頁)⑹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三卷第57頁)⑺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59至60頁)⑻切結書(警三卷第74頁)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營清字第1100029516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6至17頁)⒏ 周季杰 (提告)於110年7月17日13時30分許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110年7月17日20時21分許,匯款1萬5,087元至本案土銀帳戶⑴告訴人周季杰於警詢時之指訴(偵五卷第33至36頁;警五卷第18至21頁)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陳報單(偵五卷第87頁;警五卷第114頁)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卷第89頁;警五卷第142頁)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卷第91頁;警五卷第143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93頁;警五卷第112至113頁)⑹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97頁;警五卷第136頁)⑺網銀交易紀錄截圖(偵五卷第101頁;警五卷第115頁)⑻相關對話紀錄截圖(偵五卷第103至120頁;警五卷第117至134頁)⑼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139頁)⑽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110年10月14日屏東字第1100003939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五卷第423至431頁;警五卷第88至94頁)⒐ 蔡子翔 (提告)於110年7月18日22時許佯稱:註冊「ALPHA」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①110年7月19日15時20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土銀帳戶②110年7月19日15時22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土銀帳戶⑴告訴人蔡子翔於警詢時之指訴(偵五卷第37至40頁;警五卷第22至25頁)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安定分駐所陳報單(偵五卷第123頁;警五卷第151頁)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安定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卷第125頁;警五卷第168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127頁;警五卷第164頁)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安定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129頁;警五卷第165頁)⑹相關對話紀錄及網銀交易紀錄截圖(偵五卷第131至140頁;警五卷第154至163頁)⑺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166頁)⑻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110年10月14日屏東字第1100003939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五卷第423至431頁;警五卷第88至94頁)⒑ 林毓璇 (提告)於110年7月13日某時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①110年7月18日10時29分許,匯款2萬7,997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②110年7月20日18時52分許,匯款2萬8,084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③110年7月20日18時54分許,匯款2萬8,084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④110年7月20日18時58分許,匯款2萬8,084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告訴人林毓璇於警詢時之指訴(偵五卷第41至45頁;警五卷第30至34頁)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卷第143頁;警五卷第196頁)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卷第145頁;警五卷第197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147至148頁;警五卷第198頁)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149頁;警五卷第199頁)⑹相關對話紀錄及網銀交易紀錄截圖(偵五卷第155至163頁;警五卷第202至210頁)⑺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211頁)⑻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五卷第212頁)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營清字第1100029207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偵五卷第433至449頁;警五卷第95至109頁)⒒ 王亭臻 (未提告)於110年6月中旬某時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①110年7月19日15時25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②110年7月19日15時26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③110年7月19日15時33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④110年7月19日15時34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⑤110年7月19日15時31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⑥110年7月19日15時31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被害人王亭臻於警詢時之指訴(偵五卷第47至54頁;警五卷第35至42頁)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刑案呈報單(偵五卷第167頁)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卷第171頁;警五卷第266頁)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卷第173頁;警五卷第265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175至176頁;警五卷第217頁)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177頁;警五卷第218頁)⑺相關對話紀錄及網銀交易紀錄截圖(偵五卷第189至195頁;警五卷第255至261頁)⑻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五卷第223頁)⑼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224頁)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營清字第1100029207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偵五卷第433至449頁;警五卷第95至109頁)⒓ 何孟澤 (提告)於110年7月17日以前某時佯稱:註冊「BIGKANE」可投資獲利云云。①110年7月17日22時49分許,匯款1萬8,000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②110年7月19日12時10分許,匯款7萬2,000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告訴人何孟澤於警詢時之指訴(偵五卷第55至58頁;警五卷第43至46頁)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偵五卷第201頁;警五卷第268頁)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卷第203頁;警五卷第271頁)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卷第205至207頁;警五卷第272至273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209頁;警五卷第274頁)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217頁;警五卷第278頁)⑺相關對話紀錄及網銀交易紀錄截圖(偵五卷第221至224頁;警五卷第293至296頁)⑻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282頁)⑼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五卷第286頁)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營清字第1100029207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偵五卷第433至449頁;警五卷第95至109頁)⒔林鈺玟(提告)於110年7月初某時佯稱:註冊「GIC」可投資獲利云云。①110年7月18日23時6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②110年7月19日21時10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告訴人林鈺玟於警詢時之指訴(偵五卷第61至72頁;警五卷第48至59頁)⑵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卷第227頁;警五卷第298頁)⑶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卷第229頁;警五卷第303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231至232頁;警五卷第304至305頁)⑸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243頁;警五卷第319頁)⑹相關對話紀錄及網銀交易紀錄截圖(偵五卷第259至264頁;警五卷第342至347頁)⑺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偵五卷第267頁;警五卷第350頁)⑻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320頁)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營清字第1100029207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偵五卷第433至449頁;警五卷第95至109頁)⒕ 李芷欣 (提告)於110年7月11日13時21分許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110年7月17日20時25分許,匯款1萬5,268元至本案土銀帳戶⑴告訴人李芷欣於警詢時之指訴(偵五卷第75至78頁;警五卷第26至29頁)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陳報單(偵五卷第275頁;警五卷第170頁)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卷第277頁;警五卷第193頁)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卷第279頁;警五卷第171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281至282頁;警五卷第172至173頁)⑹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285頁;警五卷第176頁)⑺相關對話紀錄及網銀交易紀錄截圖(偵五卷第290至302頁;警五卷第180至192頁)⑻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177頁)⑼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110年10月14日屏東字第1100003939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五卷第423至431頁;警五卷第88至94頁)⒖ 邢詒龍 (提告)於110年7月16日某時佯稱:註冊「BIGKANE」可投資獲利云云。110年7月18日16時47分許,匯款3,000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告訴人邢詒龍於警詢時之指訴(偵五卷第79至80頁;警五卷第358至359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305至306頁;警五卷第357頁)⑶(邢詒龍)台新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偵五卷第311頁;警五卷第362頁)⑷相關對話紀錄及網銀交易紀錄截圖(偵五卷第319至323頁;警五卷第366至368頁)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325、339頁;警五卷第369頁)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五卷第337、353頁;警五卷第375、383頁)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卷第341、375頁;警五卷第394頁)⑻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偵五卷第355頁;警五卷第384頁)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卷第377頁;警五卷第395頁)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營清字第1100029207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偵五卷第433至449頁;警五卷第95至109頁)⒗ 李瑞華 (提告)於110年7月18日以前某時佯稱:註冊「BIGKANE」可投資獲利云云。110年7月18日14時5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時1分,業經檢察官更正),匯款1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告訴人李瑞華於警詢時之指訴(偵五卷第81至83頁;警五卷第401至403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385頁;警五卷第400頁)⑶(李瑞華)中華郵政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偵五卷第391頁;警五卷第407頁)⑷相關對話紀錄截圖(偵五卷第397至401頁;警五卷第410至412頁)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405頁;警五卷第414頁)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五卷第411頁;警五卷第417頁)⑺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偵五卷第413頁;警五卷第418頁)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卷第415頁;警五卷第419頁)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卷第417頁;警五卷第420頁)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營清字第1100029207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偵五卷第433至449頁;警五卷第95至109頁)⒘ 曹詠瀚 (提告)於110年7月1日某時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①110年7月19日17時36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土銀帳戶②110年7月19日17時37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土銀帳戶⑴告訴人曹詠瀚於警詢時之指訴(警四卷第3至6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7至8頁)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9頁)⑷(謝承翰)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10至12頁)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四卷第13頁)⑹(曹詠瀚)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料(警四卷第14頁)⑺相關對話紀錄及網銀交易紀錄截圖(警四卷第15至24頁)⒙ 羅名男 (提告)於110年6月3日9時8分許佯稱:下載「高投國際」應用程式可投資獲利云云。110年7月16日10時39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告訴人羅名男於警詢時之指訴(警六卷第5至6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7頁)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8頁)⑷網銀交易紀錄截圖(警六卷第11頁)⑸相關對話紀錄截圖(警六卷第16至25頁)⑹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8日營清字第1100032326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6至41頁)⒚ 劉科宏 (提告)於110年5月中旬某時佯稱:下載「BIGKANE」可投資獲利云云。110年7月17日21時47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告訴人劉科宏於警詢時之指訴(偵九卷第41至43頁)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九卷第13頁)⑶(謝承翰)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交易明細(偵九卷第15至40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九卷第45至46頁)⑸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照片影本(偵九卷第71頁)⑹對話紀錄截圖(偵九卷第87至125頁)⒛陳淳懌(提告)於110年7月1日某時佯稱:註冊「MetaTrader5」可投資獲利云云。110年7月18日20時許,匯款4萬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告訴人陳淳懌於警詢時之指訴(警七卷第1至2頁)⑵對話紀錄截圖(警七卷第3至4頁)⑶網銀交易紀錄截圖(警七卷第6頁)⑷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日營清字第1100028123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七卷第8至18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22、33頁)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27、38頁)⑺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七卷第28、39頁)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七卷第44頁)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七卷第45頁) 江雅婷 (提告)於110年6月21日21時25分許佯稱:至網站儲值下注可獲利云云。①110年7月19日15時31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土銀帳戶②110年7月19日15時33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土銀帳戶⑴告訴人江雅婷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十三卷第40至41頁)⑵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110年11月30日屏東字第1100004877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十三卷第12至18頁)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新埤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十三卷第42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十三卷第43頁)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新埤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十三卷第44頁)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三卷第56頁)⑺網銀交易紀錄截圖(偵十三卷第68頁)⑻對話紀錄截圖(偵十三卷第72至87頁)林貴茂(提告)自110年7月12日某時起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110年7月17日12時21分許,匯款3000元至本案華南帳戶⑴告訴人林貴茂於警詢時之指訴(警八卷第23至24頁)⑵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營清字第1100031288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至20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27至28頁)⑷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29頁)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八卷第31頁)⑹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八卷第33頁)⑺(林貴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八卷第55至59頁)⑻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八卷第63頁)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八卷第65頁)⑽對話紀錄(警八卷第69至81頁) 朱修瑩 (提告)自110年6月28日某時起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110年7月18日23時12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⑴告訴人朱修瑩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十五卷第15至23頁)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對帳單(偵十五卷第25至31頁)⑶對話紀錄(偵十五卷第33至39頁)⑷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9日營清字第1100028825號函暨(謝承翰)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9至22頁)附件:卷宗名稱及代號索引卷證名稱代號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0號卷本院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626號卷偵一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960號卷偵二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015號卷偵三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2號卷偵四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7號卷偵五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9號卷偵六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8號卷偵七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17號卷偵八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85號卷偵九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71號卷偵十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72號卷偵十一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偵十二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13號卷偵十三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006號卷偵十四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號卷偵十五卷桃園市○○○○○○鎮○○○○○○○○0000000000號卷警一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新北警瑞刑字第1103675188號卷警二卷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00027193號卷警三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縣北警偵字第1103806175號卷警四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警五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3041404號卷警六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4715008號警七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高市警旗分偵移字第11172184300號警八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