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7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757號聲請人 徐耀發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72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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