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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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4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吳財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
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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