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郭美珠
上列抗告人與 馬英九 間因本院102年度北簡字第1089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本院所為駁回聲
請迴避之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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