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084號
原告 卜建元
被告 洪仙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如附表所示編號1-5之土地及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准予變價分割,並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經查。系爭房地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均如附表所示,又原告二人就編號1-4土地部分之應有部分合計為12分之2、編號5建物部分之應有部分合計為200,000分之33,33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40,297元【計算式:(1,282,284元×應有部分12分之2)+(159,500元×應有部分200,000分之33,333)=240,2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㈢、提出現場照片至少4張。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雅玲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課稅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3㎡
12,400元/㎡
45,012元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62㎡
12,400元/㎡
57,288元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8.10㎡
12,400元/㎡
1,092,440元
4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7.06㎡
12,400元/㎡
87,544元
合計
1,282,284元
5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號(暫283建號,含1層屋前鐵皮涼棚)
合計143.4㎡
15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