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084號

原告 卜建元

吳紹麒

被告 洪仙瑤

洪鳳慈

簡麗環

張明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如附表所示編號1-5之土地及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准予變價分割,並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經查。系爭房地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均如附表所示,又原告二人就編號1-4土地部分之應有部分合計為12分之2、編號5建物部分之應有部分合計為200,000分之33,33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40,297元【計算式:(1,282,284元×應有部分12分之2)+(159,500元×應有部分200,000分之33,333)=240,2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㈢、提出現場照片至少4張。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雅玲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課稅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3㎡

12,400元/㎡

45,012元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62㎡

12,400元/㎡

57,288元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8.10㎡

12,400元/㎡

1,092,440元

4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7.06㎡

12,400元/㎡

87,544元

合計

1,282,284元

5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號(暫283建號,含1層屋前鐵皮涼棚)

合計143.4㎡

15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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