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一О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一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兆隆法官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文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