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富嘉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買賣價金為
2,014,900元,有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2,014,900元(至買賣標的物價值為如附表所示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
繳19,998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
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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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地 號 │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買賣標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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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鎮○○段455之12│3,100元/㎡│691㎡ │全部 │2,142,100元│
│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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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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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 建 物 │ 基 地 坐 落 │權利 │買賣標的價額 │
│ │建號├───┬───┬──┬──┼───┬──┬──┤範圍 │ │
○ ○ ○鄉鎮 ○街路段│巷 ○號 ○鄉鎮 ○段│地 │ │ │
│ │ │市區 │ │弄 │數 │市區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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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3│雲林縣│尾園 │ │22號│雲林縣│埒內│455│全部 │10,700元 │
│物│ │虎尾鎮│ │ │ │虎尾鎮│段 │之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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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2,142,100元+10,700元=2,15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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