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豐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送達地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潘進柳~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豐鎮通運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伍仟壹佰叁拾元│AP○一○○六九││││司乙○○│明分行│││三││├─┼─────────┼─────────┼───────────┼────────┼────────┼──┤│2│豐鎮通運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壹萬壹仟壹佰元│AP○一○○六九││││司乙○○│明分行│││四││├─┼─────────┼─────────┼───────────┼────────┼────────┼──┤│3│豐鎮通運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叁仟玖佰元│AP○一○○六九││││司乙○○│明分行│││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