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易字第164號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4年4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案件現已明朗,且無其他另案,實無羈押必要,況家中尚有孤兒寡母待伊返家照料安排,方不致陷入困境云云。
三、玆查被告頃尚有侵入住宅竊盜案,由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偵辦中,是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