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 劉柴土 之繼承人)、戊○○(即劉柴土之繼承人)、己○○(即劉柴土之繼承人)、丙○○(即劉柴土之繼承人)、乙○○○(即劉柴土之繼承人)、丁○○(即劉柴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三、繼承人全體全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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