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4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素珍 (即乙○○之繼承人)、 吳承叡 (即乙○○之繼承人)、 吳承哲 (即乙○○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按該支票係「征北文具印刷有限公司」所簽發)。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