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67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戊○○律師被告丁○○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劉敏芳法官王以齊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盧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