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2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朱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鄰○○街○段○○○巷○○號,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死亡,其遺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等十六筆土地、二筆房屋、投資慶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無人繼承(甲○○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其死亡,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姐妹均拋棄繼承權),聲請人為此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南院慶民家九十三繼字第一一六四號通知影本、繼承系統表、死亡通報書、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一六四號拋棄繼承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綦詳,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甲○○所遺留之前開不動產,因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人管理,是聲請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繼承人甲○○所遺留之前開不動產均坐落在台南市,倘確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從而,依前揭規定,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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