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謝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靖傑林秀娟劉玉琴 等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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