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80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進賴茗文鍾政宏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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