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48號
相 對 人  溫翊婷
兼法定代理人  温創志
        林雅楓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
費用額之證書,並提出對於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之意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 何奕佳 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字簡上字第149號全案卷宗,兩造應
分擔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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