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緩字第三三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超成巔峰(麻將)、祥龍(小瑪琍)、超成巔峰(跑馬)各壹台(均含IC板)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供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用之物,被告所涉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上開機具,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