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告 吳國輝 被告 宇馥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明科 被告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6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瀚中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明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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