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41號上訴人 林瑞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炎良世誠 耳鼻喉科診所間因105年度勞訴字第141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參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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