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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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前堃 選任辯護人 張立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前堃於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街○○○巷○○號。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詹前堃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本件雖然沒有拿到財物,但有意願要賠償,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後,會找父母親、親朋好友幫忙,努力和告訴人 趙呂貴美 達成和解,這是聲請人努力之方向,聲請人目前可以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未遂罪嫌重大,有勾串集團共犯或其他證人之虞,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羈押在案。現被告於審理時對所犯詐欺取財罪未遂罪均坦承不諱,並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稽,雖足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惟經本院審核目前之訴訟進行程度,並參酌被告之經濟能力、惡性程度、逃亡可能性、本案所致法益侵害程度等情,足認若聲請人提出保證金15萬元後,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街○○○巷○○號之方式,亦能達到保全後續程序之效果與目的,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准予聲請人停止羈押之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