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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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智字第5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家圖書館、 柯旗化柯蔡阿李柯志明葉寄民阮美娃楊碧川許極燉黃守禮黃旭初蔡坤守 、第一出版社等間106年度智字第5號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3月15日具狀主張本院民國106年2月14日裁定違法,而表示不服之意,應以提起抗告論。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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