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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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智字第5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家圖書館、 柯旗化 、 柯蔡阿李 、 柯志明 、 葉寄民 、 阮美娃 、 楊碧川 、 許極燉 、 黃守禮 、 黃旭初 、 蔡坤守 、第一出版社等間106年度智字第5號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3月15日具狀主張本院民國106年2月14日裁定違法,而表示不服之意,應以提起抗告論。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