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895號債權人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中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財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資料與聲請狀之印文。
㈡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03年9月11日、17日、10月13日、104
年1月30日購買手工具貨物金額1,809,426元、及104年3月30日購買手工具金額781,30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