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