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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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9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易字第997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334號),經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即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98年度易字第997號第一審判決,業於99年1月1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易字卷第68頁),然上訴人遲至99年2月2日始提起上訴,此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2月2日函及其上本院收文章自明(本院易字卷第69頁),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靖茹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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