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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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4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吟姿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陳吟姿、 王志豪 為被告,然未載明其等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原告應補正之。
二、被告陳吟姿、王志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