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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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黃彩秀 、李月姮、 謝宇昇 、行政院、法務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大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內湖)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1日本院106年度補字第1810號(經改分為106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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