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25號原告 李靖淳 訴訟代理人 龔盈瑛 律師被告新世代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南 被告 蔡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新世代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散布黑函,且唆使被告 蔡秀芳 捏造證據,而撤銷其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構成侵權行為,故訴請被告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被告新世代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所在地,係苗栗縣○○鎮○○里○○街○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存卷為徵,是侵權行為地應為苗栗縣,而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移送本件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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