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淑芬 被上訴人即被告晶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法定代理人 郭旭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