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林昊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原告應補正之。
二、被告林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額與事實及理由欄第3段請求之金額不符,此部分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