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丙○○
乙○○甲○○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
吳敏蕙 律師 張名賢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縣甲仙鄉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