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98號原告 葉家榮 被告 王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喻誠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