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58號原告 陳秀盆 訴訟代理人 謝麒睿 被告 郭文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查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9,664元,有建物登記簿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88,477元【計算式:101.92(平方公尺)×109,664(元/平方公尺)×1/2=5,588,47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3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