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87號原告 侯居安 被告 陳瑞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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