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8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