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