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97號上訴人即被告 嚴煜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8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業已於民國108年6月26日確定、108年7月12日送執行,有本案判決書、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上訴人乃遲至108年8月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上訴人雖主張其於108年7月24日始收受判決,惟本判決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影本附卷可參,並經核閱本案卷屬實,且上訴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本判決有不合法送達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