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小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小字第33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林永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柒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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