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告乙○○
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原告與被告福人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陳報並具體說明原告三人如獲撤銷決議判決所得受之利益,經訴訟代理人陳報原告三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甚難評估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